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同意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
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
鲁政字〔2017〕198号
省人防办:
你办《关于上报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转企改制方案的请示》(鲁防综〔2017〕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所属事业单位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转制为国有企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规定,采取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保留企业法人的形式将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直接转制为国有企业。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转制为国有企业后,由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本批复印发时间为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的转制基准日。
三、自转制基准日起,由省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的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在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四、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要按照规定发布拟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公告并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原事业单位法人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转制后企业承接,不再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划转。
五、转制过程中有关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相关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和《关于贯彻厅字 49 26681 49 13088 0 0 2133 0 0:00:12 0:00:06 0:00:06 26732016〕38号文件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鲁厅字〔2017〕27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等现行政策办理。
六、原则同意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转企改制方案。你办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核实相关产权和债权债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七、转制过程中,你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充分保障离退休人员权益,做到队伍不散、秩序不乱、业务不断。转制后,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建责任,确保转制单位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不断加强。
自本批复印发后30日内,你办要根据省直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转制方案,报经提出审核意见的省直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